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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,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大会的职权:
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,监督章程的实施;
   (二)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   (三)选举产生理事、监事,罢免理事、监事;
   (四)审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 (五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   (六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 

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杭州市经合办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理事会的职权:
  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  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 
  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 
   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;
   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;
    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 (八)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费缴纳标准;
    (九)决定聘请高级顾问、顾问和名誉会长:
    (十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   (十一)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;
   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、视频等形式召开。

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组成包括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具体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决定。常务理事人数通常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,在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达到一定人数时,可不产生常务理事,而由副会长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。

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的方式召开。

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,领导和实施商会日常工作;建立常务副会长轮值制度,组织有关活动和处理相关事务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组成。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(列席人员不具表决权)。会长办公会与会人员,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依据会议议题及其重要程度确定,会议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人员同意方能生效。

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。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
监事的主要职权:
    (一)监督本会及其负责人依据本章程开展的活动;
    (二)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;
    (三)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、损坏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;
    (四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;
    (五)监事可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(不行使表决权)。 

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统称为本会负责人。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   (二)身体健康,热心商会工作,具有奉献精神;
    (三)为人正派大气,善于团结会员,有较高的威望;
    (四)出任常务副会长以上职务的,其企业在业内或婺杭两地有较大知名度,或个人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;
   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    (六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(有特殊需要需延长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杭州市经合办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);
    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,每届四年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报杭州市经合办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。

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,应报杭州市经合办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。

本会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为“杭州金华商会秘书处”,由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;秘书处按照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,经会长授权,可对外代表“杭州金华商会”。 

本会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  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    (二)组织拟制和实施工作计划;
    (三)组织拟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、年度预算方案,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;
    (四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    (五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;
    (六)提出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,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;
    (七) 协调本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,组织对外联络工作;
   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办事机构的日常事务,在秘书长不在位时主持秘书处的工作。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、常务副秘书长开展工作。

本会聘请若干德高望重、热情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和在杭省市机关工作的各界有经验、有专长、有热心的人士为高级顾问、顾问、咨询委员会成员,必要时设立顾问委员会以及若干个咨询委员会;同时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。

各级顾问、名誉会长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;各界咨询委员秘书长可应邀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。
有关顾问委员会、咨询委员会等的具体工作办法另行制定。

本会根据有关行业从业情况实际,可设立相关行业分会,支持和协助相关分会开展工作。

本会成员未经会长、执行会长批准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外出的活动,视为个人行为,不能代表本会;本会成员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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