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金华商会财务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财务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杭州金华商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杭州金华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,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财务管理职责:
(一)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;
(二)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,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;
(三)根据本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,组织本会业务活动的开展。
第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
(一)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,遵守财务管理制度,按规定记账、复账、报账,做到手续完备、数字准确、账目清楚、日清月结;
(二)监督、检查资金使用、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,严格审核原始凭证,定期分析财务执行情况,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,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;
(三)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,对记载欠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要求更正、补充;
(四)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、款项不符时,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;无权自行处理的,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,请求查明原因,再作处理;
(五)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,不得另立会计账册;
(六)开设本会专门账户,各类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立户存储;
(六)按时完成月、季及年度财务报表,定期报告财务执行情况,接受监督机构或及副会长以上成员监督。
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
(一)聘用的财务人员,应持会计证上岗。本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及重要管理人员的亲属,不得聘用为财务岗位;
(二)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,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,不得离岗和中断会计工作;
(三)财务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、报表、账目、款项、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人代表名章、实物以及未了事项等;财务交接时应有本会负责人参与监交;
(四)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,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,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扣薪、解聘,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
第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总的原则,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经费的计划安排,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。
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制订经费收支计划,提出年、季、月及专项、大笔开支的预算,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。
第七条 本会的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八条 本会的日常收入、开支,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审批。
第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,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;外出为会员单位办事的,由该会员承担费用。
第十条 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,由秘书长审定;与会员单位相关的接待,一般由相关会员承担费用。
第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补贴、节假日及年终奖励、个人通讯费、市内交通费、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,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,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会单项开支5万元以上的,须经会长或执行会长同意后实施,其中重大活动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须经会长办公会确定,并由会长或执行会长签字;会务活动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,以及其他一般办公用品、日常事务、人员工资等的开支,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定内部规定并按该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财务报销应严格手续、符合规定。经办人、审核人、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,对不符合规定的,会计应拒绝做账、出纳应拒绝付款。
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。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其中会费收支情况作为单项重点报告。本会财务情况每年审计一次,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,并向理事会作出书面报告。
第四章 资金管理
第十五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,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。
第十六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
(一)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,不得以白条抵库;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检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;
(二)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 2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,必须有人陪同前往;
(三)现金支付范围:职员工资、各种津贴及奖金;出差人员差旅费;理事会同意用于会员救济、补助及其它支出;少量办公用品购置0.1万元以内的支出等;
(四)差旅费的借款,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,按程序审批核准后,方可给借;出差人员应在回归后的一周内报销清账;
(五)严禁代为外单位或个人(也包括会员单位与个人)转账、套现;
(六)日现金库存不得超过0.6万元。
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
(一)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,只供服务于本会业务;严禁出借账户,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、也不得为会员单位与个人代收代支、转账套现;
(二)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,即: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,法人章由出纳保管;
(三)财会人员办理信汇、电汇、票汇、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,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;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;
(四)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,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,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。
第十八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
(一)领用银行支票,必须凭付款审批单,经本会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,并写明用途、金额、日期;
(二)财务人员出单后,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,登记银行支票号码、限定金额、收款人;
(三)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(本制度于2014年12月21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,2019年12月25日第三届一次会理事会议确认)